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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到苏州开展《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时间: 2018-07-20 11:19 来源: 苏州市志办 访问量:

7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相关同志一行到苏州开展《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人漆冠山、副主任蔡金良、业务指导处处长陈华陪同调研。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陈巧生、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陈兴南接待并参与调研座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档案局,市地方志办,张家港市、吴江区、吴中区地方志办,文广新局、市图书馆、博物馆、东山镇、省人大代表、文史专家等相关人员一同参与调研座谈。

座谈会前,与会领导对市地方志办展陈的二轮市县区志,中国名镇志、名村志苏州成果,《苏州山水志》《苏州老街志》,洪武《苏州府志》,民国《吴县志》等地方志成果表示出了极大兴趣,纷纷驻足翻看,听取介绍。

座谈会上,各位同志对《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大家一致认为条例对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开展有重要作用,同时对草案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市志办主任陈兴南建议增加对私自出版地方志书的制约条款,希望条例规范对象扩大到乡镇志的出版,建议明确条例中“地方专题志书”的概念。省志办负责人漆冠山指出,这部条例是江苏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法律,要注意把握好条例中规定的志书编到哪一级的问题,要把握好部门志、行业志的管理、指导、审查问题,要研究好影像志和志书开发利用的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对调研座谈会进行了总结,他要求,条例草案的下一步修改中,要注意志书界定范围的调整,如乡镇志的纳入;要注意除规范以外的志书,如部门志,怎么规范管理和审核验收程序;要注意条例行文的表述问题,在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怎么措词;要注意增加志书开发利用和服务经济大局的问题。(业务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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