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9 01:24 作者: 来源:苏州市志办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地方志学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要求,为更好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提高专兼职编纂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充分利用全社会地方志人才资源,整合起广泛的地方志专兼职队伍,特建立苏州市地方志学会。
第二条 苏州市地方志学会是吸收苏州全市范围内从事、爱好地方志工作、热心地方文化的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民间社团。系全市性的地方志学术团体。是经苏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志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团结苏州全市地方志工作者,为加强方志理论研究,提高志书的编写质量,发展方志事业,繁荣地方文化,推进“三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苏州市地方志学会接受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苏州市地方志学会地址为苏州市五卅路148号,邮政编码:215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苏州市地方志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从事、爱好地方志编修、旧志整理、文史研究、教育出版等领域的成员,通过培训、研讨和实践,培养一批有志于为地方志事业作贡献的人才。
(二)积极组织地方志的学术活动,研究和探讨地方志的理论与实践,交流新方志编研和旧方志整理的成果,组织地情书的出版,为方志学科建设作出努力。
(三)组织苏州各级、各部门地方志编纂的研讨工作,交流编纂经验,共同解决编纂地方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协助修志职能部门组织好评审工作,做好志书出版前的评审验收工作。
(四)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学术活动,了解国内外研究中国地方志的动态,介绍研究成果,促进方志的对外学术交流。
(五)举办和参加方志学术评选活动,对苏州各基层新方志成果、旧志整理和理论研究著述、地情书等,组织评选、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可以是单位会员,也可以是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苏州全市范围内从事、关心地方志编纂的相关部门、单位、学术团体;支持、热爱地方文化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提交入会登记表;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由各单位或个人间推荐产生。理事会设理事和常务理事,从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共同组成工作班子,必要时可增设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学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接受社会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和主管、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学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苏州市地方志学会
2019年3月21日